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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须住满五年方可按市价出售

    2004/05/12 12:00:00  点击数:
        本报讯(记者肖宾 潘澄清)昨天,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公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该通知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上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炒作而出台的。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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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肖宾 潘澄清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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