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全校处级干部(含退居二线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正、副处级干部)均应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应该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自建房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等15项内容。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亲笔填写报告表,并按时上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今后,在每年年底都须报告当年个人的有关情况。此前,校级领导干部已按照规定和要求时限,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
(校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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