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按照中央、省、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包括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的重大项目安排;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文件规定,集体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与参与人员按照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学校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集体决策会议。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除涉密事项外,学校集体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及学校党委、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文件还规定,对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原因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主要依据单位及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新闻中心 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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