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湖南农大明年起率先施行“去行政化” 我省高校改革迈出实质性一步 治校交给校长 治学交给教授

时间: 2011/12/22   作者:徐媛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李苗   点击: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是我省首个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农业大学章程》里的两条条款。从中可以看出,学校“去行政化”探索迈出第一步,学校处分权不再“至高无上”,以前“先处理,后告知”的处分方式悄然改变。我省从2010年开始,推进了高校章程建设,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酝酿已久的《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即将实施。

    国内极少高校制定章程

    大学章程可视为中国大学“去行政化”的先声。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谈到大学章程时说:“这是大学依法办学的纲领性文件。我国1999年1月1日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但遗憾的是,在《高等教育法》施行的10年间,制订大学章程的高校寥寥。包括北大、清华,都没有大学章程。”

    据悉,大学章程相当于高校“宪法”,对学校办学目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有明确规定。我国清末民初的京师大学堂和1949年前的国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交通大学,都有各自章程。目前,国内只有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少数高校拥有章程。

    教授对学术问题拥有决定权

    高校去行政化意味着教授治校、学术至上,承认教学、科研第一线的老师、教授代表着学校学术发展方向。

    “《湖南农业大学章程》明确提出了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教授治学’,主要体现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对分离,教授对学术问题拥有决定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等。教授们通过治学科、治学术、治教学、治学风等方式,参与到学校事务管理。”湖南农业大学党委书记刘强表示。

    “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进行分离的同时,它们的边界往往也是模糊的,比如说大学建设重点实验室,该不该建,怎么建?管理人员认为这是行政事务,教授们认为是学术事务,边界不是很明晰。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建立,把内容疏清理细,把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分离,学校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湖南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彭克勤对记者说。

    学校管理不是一人说了算

    该校教授委员会的一位成员表示,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中,章程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章程中明确,学校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组织公众讨论,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同时,今后学校不仅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走程序,而且学校还建立了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位农大教师告诉记者,章程规定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每一条条款的背后都有故事。”据介绍,学校从2010年2月正式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经历了考察调研、文献研究、文本起草、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等多个阶段。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征求意见活动,组织了8场专门座谈会,其中有一场专门的学生座谈会。

    “学术委员会是否包括学术道德评判的职能?”“在校长行使的职责中能否体现校长与学生的交流职责?”“提出申诉方面,我建议体现申诉的层次性。”章程的八十条条款,每一条都有师生员工关注并提出建议。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周清明表示:“我们需要群策群力,运用集体的智慧创造性地回答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湖南农业大学和怎样建设这样一所大学的问题。”

    微言

    国家、高校、公众共同参与制定大学章程

    @熊丙奇:制定大学章程,不是一所学校就能完成的改革试点,也不只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而应该将大学章程的制定,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这是需要人大机构、社会公众都参与进来的改革试点。

    @湛中乐:没有章程,大学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就不能设立大学。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实际上是法的治理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一所大学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化、个性化。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中心:尚在酝酿中的《复旦大学章程》是高教改革路上的一个理想,正因它具有理想的多义性才承载了更多的期待——学术行政分离、依法治校、高校自主,众多愿景可否因一纸章程便一蹴而就?理想应该不只是看上去很美。

    相关链接

    湖南农大章程多项条款规定:行政干部不干预学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学校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制定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校党委宣传部转自2011年12月22日《长沙晚报》B1版 作者: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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