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泓原是沈阳工业大学99级一名全国统招本科生。2000年9月,因考试不及格,他被学校以“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勒令退学。朱泓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无权勒令依法招收的学生退学,沈阳工业大学的行为严重违法。他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得到的答复是:沈阳工业大学勒令朱泓退学依据正确。朱泓又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但教育部再次维持了学校的退学处分决定。朱泓遂将教育部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撤消其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其本科大学生学籍,重新安排他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国办大学就读。
庭审中,教育部认为,高等院校有实施学籍管理的权利,任何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学籍管理规定,也都有权依据其学籍管理规定奖励或处分本校的学生。朱泓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被学校退学,已经丧失了学籍。他要求教育部重新安排其就读,于法无据。围绕“高等院校是否有权勒令学生退学”话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法院审理认为,早在2001年4月,朱泓就收到了教育部的复议决定,并知道了该决定的具体内容,但朱泓直到今年3月才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朱泓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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