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承办人大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完毕;承办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复完毕。对于建议和提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规定对办理工作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办理程序共分交办、承办、审核、答复、落实和总结6个阶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0天内分别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共分4种类别,分别是:“A”类,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规定要求,建议和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追踪落实,政府办公厅(室)每年在下一次人大、政协大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予以督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