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晖买假1万多元
记者今天在喻晖提供的材料中看到,2003年8月8日至12日,喻晖先后5次在长沙普尔斯马特的二楼品味•生活广场购买了11个品种的进口化妆品,总计购货款10497.00元整。后经多方核实查对,11种化妆品均属三无产品,其中有些价格高达100多元至300多元,产地为美国和日本的化妆品还涉嫌盗用国家卫生部批准文号,喻晖认定属于假冒产品。
8月14日,喻晖向普尔斯马特投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消法》第49条返还货款并增加一倍的赔偿。但是对方只答应退货,不同意赔偿。9月30日,经过多次协商,对方答应退货并赔偿3000元,喻晖不同意,坚持要1+1赔偿,即赔偿10497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喻晖将普尔斯马特告上了法庭。
争论焦点一:商品销售单位
在法庭调查中,普尔斯马特委托代理人认为,喻晖所购买的商品不是在普尔斯马特购买。因为从喻晖提供的小票及购买单据上没有普尔斯马特的销售章,单据抬头一律冠以品味•生活超市,而且商户名称为华伦天奴南北行。
普尔斯马特委托代理人王曙说,海口南北行贸易有限公司与普尔斯马特只有租赁关系,南北行有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属于独立法人,租赁的是商铺而不是柜台。因此,喻晖索赔的对象应该是南北行,而不是普尔斯马特。
喻晖认为,根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主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普尔斯马特把柜台租给了南北行,现在南北行已经撤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王曙说,南北行是租赁商铺单独经营而不是租赁柜台,而且双方的租赁协议要到今年5月17日才到期,南北行应该对消费者负责。
争论焦点二:喻晖是不是消费者
喻晖是不是消费者,王曙向法庭提出了喻晖在维权过程中向南北行负责人出具的一封督促打假的函,上面署名是消费者陈佳和“职业打假人”喻晖。而在诉状上,喻晖却是以消费者的名义出现的。为什么会前后身份不一致?喻晖在法庭上回答,是为了索赔的方便。
王曙还说,喻晖先后5次购买了1万多元的高档化妆品,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喻晖不可能不知道商品存在问题。因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行为,再加上喻晖在法庭上说买假“为了索赔”,可以断定,喻晖不是消费者,他的所做所为是为了知假买假、索赔谋利。
但喻晖说,任何经营者都没有资格、更无权过问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购买商品的时间、地点、多少,消费者如何处理商品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无权干涉。
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民事审判庭认定,8月8日喻晖第一次购买是因生活需要,视为消费者。但随后的大量购买行为不属寻常消费行为,综合判断其在社会上的身份和庭审答辩,后4次喻晖不是消费者,其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南北行在普尔斯马特二楼经营,没有明示消费者其是独立门店经营,并且形式上是被普尔斯马特统一收管,因此普尔斯马特应对这批问题货物负责。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普尔斯马特退还所有货物价款,并对喻晖第一次购买的产品实行1+1赔偿,既赔偿3000元,并没收问题商品。喻晖承担诉讼费181元,普尔斯马特承担664元。
喻晖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对今天的判决比较满意,因为法庭已经认定普尔斯马特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维权的目的已经达到。对于法院不支持他的后4次购买行为,喻晖称有可能考虑上诉。
普尔斯马特代理人王曙说,湖南的法院首次对知假买假的行为不支持,是一种法制的进步,有利于消费市场理性发展。同时,这对投资商也是一大利好,商家过错将不会成为个别人谋利的工具,普尔斯马特更坚定了在湖南投资的决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