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与相关上位保持一致的原则,此次提请修改的3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浏阳河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原第八条规定,“流动人员来本市求职,应当出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婚育证明。”
因这一规定与平等就业原则相违背,市政府建议删除关于出示就业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将该款修改为“流动人员来本市求职,应当出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证明。”
对于“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员应当到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办理批准手续不得收费。”一款,则建议删除。
关注湘江水源保护
提请废止的2件法规是《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和《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该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实。如原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由巡逻警察承担的“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等职责,现已由城管等相关部门独立承担,因此,市政府建议予以废止。
对于《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市政府认为相关上位法和省、市颁的相关水域功能区划方案已涵盖了其主要内容,因此建议废止。但长沙市人大城环委审议后一致认为,《保护条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化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废止《保护条例》将对保护湘江长沙段水源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湘江水质状况在枯水期较差,急需强化保护,保留该条例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湘江的保护意识,而废止将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因此建议修改完善后予以保留。
今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将对这5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情况进行审议。
年底基本清理完毕
据了解,长沙市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于今年1月8日正式启动,主要从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两个方面着手进行清理。市人大法制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整理出涉及行政许可、需要进行清理的地方性法规22部,涉及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近20个。
“按照目前的计划,除个别法规因需要与国家正在修改的法律相统一以外,争取今年底之前基本清理完毕。”市人大法制委副主委王锡财说。
据市政府秘书长、法制办主任陈玲郎(加“王”字旁)介绍,另有17部需要进行清理的法规拟于今年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