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学籍管理责任在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学籍管理责任在市州。中小学校在招生、转学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学生自愿,严格按照招生、学籍管理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小学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省教育厅将切实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于使用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小学校,对学校及其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未履行职责、放任当地学校违规的教育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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