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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修改征兵工作条例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

    2004/06/07 12:00:00  点击数:
        记者6月6日获悉,此前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新的征兵工作条例已于5月3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优待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待金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拒绝、逃避征兵两年内不得录用公务员

        条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升学。

        严格体检程序

        为保证兵源质量,条例对体检程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

        退回的新兵在原地落户

        条例规定,新兵入伍后,因身体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原征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公安机关应予在原地落户。入伍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入伍前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予复学。

        义务兵家属受优待

        条例明确,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优待。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优待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义务兵入伍前其家庭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属于该义务兵的份额应当予以保留。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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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唐薇频
  • 来源:长沙晚报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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