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民如果认为,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规章,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可以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如果该文件经审查确实有问题,将可能会被变更或者撤消。7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简称“《办法》”),为湖南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提供保障。
《办法》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审查的具体内容是: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是否适当;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等。
如果发现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发现问题不自行纠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